總社警政衛生記者 陳正輝 報導
115年1月29日14時39分許,中山分局接獲報案,指樂群二路發生交通事故。經查,游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該路段時,失控碰撞路邊停放之3部車輛,所幸無人受傷。

大直派出所所長 賴新天
警方到場後對游男實施酒測,結果達0.09毫克/升,已逾法定標準(0.15毫克/升以下雖未達刑責門檻,惟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吐氣酒精濃度達0.03毫克/升以上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嫌),全案依涉犯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
中山分局分局長 張耀仁強調,酒後駕車嚴重危害自身與他人安全,絕非僅是「小過失」。依據現行法規,只要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0.03毫克/升即構成犯罪,且警方持續執行酒駕取締專案,採「零容忍」態度。呼籲所有用路人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切勿心存僥倖,酒後應選擇代駕、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共同維護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