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農民! 立委莊瑞雄、陳瑩共提修法通過 放寬農產集貨場稅制優惠

宜東分社 社長陳志強 報導

為解決農民團體經營集貨場長期面臨的稅制不公問題,立法委員莊瑞雄與陳瑩聯手推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0條修正案,今(20)日於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莊瑞雄表示,過去法規限制過於僵化,導致許多投入資源整合產銷的農民團體,僅因集貨場位於私有土地,就無法享有應得的稅賦減免;透過本次修法,未來農民團體經營農產品運銷集貨市場,將不再受限於土地所有權屬,一律適用房屋稅減半優惠,給予農民最實質的支持。

莊瑞雄指出,本案不僅是修正法規漏洞,更是回應包括屏東、台東及全台各農業縣普遍待解的農民心聲。這是農業縣長期存在的現象,依照舊法規定,農民團體雖有稅制優惠,但受限於必須「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的僵化條文,導致實務上許多不得不自籌資金在私有地上興建集貨場的農會或合作社,全被排除在減稅名單之外,這顯然與政府鼓勵農民升級產銷設備的政策背道而馳。

莊瑞雄進一步說明,該法自民國70年制定以來,部分條文早已脫離現今時空背景。隨著農業現代化,集貨場是調節產銷、穩定價格的關鍵樞紐,農民團體在過程中面臨龐大的興建與設備升級壓力。

莊瑞雄表示,這種過時的法規形同變相懲罰願意投資的農民,因此他與陳瑩連袂要求農業部與財政部正視此問題,並共同提案修法,終於促成今日的三讀修正,成功解決這項長期困擾農民團體的不合理限制。

陳瑩指出,去年有台東農民團體向她陳情,反映經營農產品運銷集貨場本就困難,在無法取得公有土地的情況下,還因此失去政府原本用來鼓勵農民團體的稅制優惠。依現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0條規定,農民團體經營集貨場可獲稅制優惠,但實務上卻因與第15條「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的規定連動,導致以私有土地設置集貨場的農民團體,無法適用相關減免措施。陳瑩與農業部、財政部多次溝通協調後,提出修法版本,並順利在今天完成三讀,未來農產品集貨場不論使用公私有土地,房屋稅皆可減半徵收。

莊瑞雄最後強調,法律必須與時俱進,此次修法將稅制優惠與用地取得規定「脫鉤」,回歸鼓勵運銷的初衷,未來無論土地來源為何,只要具備實際運銷功能的集貨場,政府都應給予平等的稅賦獎勵,讓台灣農產運銷的能量更加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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