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修法 故意殺人、兒虐重罪判無期或逾10年 終身不得假釋

記者吳嘉哲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至第7條之4修正草案,以及「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本次修法針對故意殺人及兒童虐待致死等重大案件,若被告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一律不得假釋,旨在嚇阻此類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同時,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通盤檢討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死刑科處標準,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規範。

修法重點如下:

一、「刑法」修正:

  1. 增訂第63條之1: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自我辯護者,不得科處死刑。
  2. 修正第77條: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第286條第6項(對未滿12歲兒童施以凌虐致死)或第7項(對未滿12歲兒童施以凌虐)之罪,判處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者,不適用假釋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一律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
  3. 增訂第78條之1、第78條之2及第79條之1:明定假釋撤銷後,殘餘刑期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接續他刑執行及合併計算等規範。

二、「刑法施行法」修正: 配合刑法新制,明定新舊法適用範圍,避免規範衝突。

三、「監獄行刑法」修正:

  1. 修正第148條: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罰金或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
  2. 修正第156條: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卓榮泰表示,修法送立法院後,法務部將積極與司法院及各黨團溝通,力求盡速完成立法程序,讓社會正義得以伸張。(圖 新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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