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才留才 內政部修無戶籍國民居留 最多一年

留下阿凸人才為台灣賣力

記者許永傳台北報導

為配合國家攬才留才政策,內政部於昨(9)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草案,放寬來臺投資及工作的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原因消失後,可申請延長留臺覓職最多1年,預估實施後約有3百餘人受惠。此外,這次修法也簡化申請居留及定居的行政程序,以及增訂隨同居留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可申請延期居留最長6年,期盼透過優化居留定居規定,吸引更多國際人才長期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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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昨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這次修法主要放寬來臺居留事由為投資或應聘的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留臺覓職,得申請延期居留1次6個月,必要時得再申請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提高無戶籍國民留臺及返臺意願。

此外,考量現行外國人以殊勳或高級專業人才歸化我國國籍、來臺就學、投資、就業等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或定居時,應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文件,基於簡政便民,修法增訂無戶籍國民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或定居,居留期間每次離臺未超過3個月,可免附證明文件,以加速行政作業流程。

內政部另表示,現行規定對於隨同居留的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如無法取得其他居留事由,須依限離境,這次修法考量家庭團聚權,放寬隨同居留經許可的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曾在臺灣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未滿16歲入國,每年居住270日以上,得申請延期居留,總延期居留期間為6年,以符合人倫親情需求。

又這次修法也同步放寬臺灣居留證副本換領時間,由無戶籍國民入國的翌日起15日內放寬為3個月內。

內政部指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圖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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