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走廊 使用牌照稅》移用他車車牌  上路被查獲將面臨高額罰款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他車使用,或移用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移用車牌與被移用車牌的車主都必須受處罰。

      稅務局指出,車輛之使用牌照依規定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車牌,即使是將自己所有已完稅的車牌互換,兩輛車皆屬違法,一經查獲將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舉例來說,陳君同時擁有AB兩部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分別為7,120元及11,230元,若陳君將A車之車牌移掛於B車上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兩車將各被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A車〈7,120×214,240元〉、B車〈11,230×222,460元〉,也就是說,陳君因移用車牌合計將被處罰鍰36,700元。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移用車牌之罰則不輕,切勿因貪圖一時之便,任意移用車牌,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242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東部分社 社長賴榮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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