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衝突 警方迅速帶回偵辦

記者何文勝 廖銘瑞/高雄報導

三民二分局獲報於112年5月9日7時許在三民區路口發生糾紛案,警方立即馳赴現場處置,發現許姓男子(55年次)與周姓計程車男駕駛(49年次)發生交通事故

民族派出所副所長謝孟樵說明。

民族派出所副所長謝孟樵說明。

許男於民族陸橋上(南向北快車道)追撞前方停等紅燈之計程車司機然而許男現場欲駛離,周姓司機見狀下車阻止許男離開,雙方言語爭執後互毆,因未成傷暫不提告

許姓男子與周姓計程車男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惟警方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全案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許姓男子與周姓計程車男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另經警方帶回許男,察覺其散發濃厚酒精味,且面有酒容,經實施酒精呼氣測試,酒測值0.47mg/L,查許男涉犯之交通違規共計5項

許姓男子與周姓計程車男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許男不依規定保持車距離致追撞前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肇事後移動車輛(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酒後駕車肇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照1年至2年

另同車乘客(計3人),明知駕駛酒駕,未勸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且查許男無照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警方呼籲,酒後勿開車,輕者罰款送拘留,重者車毀性命休,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民眾切勿因一時衝動而誤觸法網,警方絕對強力執法勿枉勿縱,以維護市民安心的生活環境。

圖文由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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