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新城鄉鄉長何禮臺(上圖)規劃之「全鄉鄉民團體傷害保險」即將於110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全縣首創之全鄉鄉民團體傷害保險,鄉公所為照顧鄉親,由新城鄉公所投保鄉民團體傷害保險以增加其生活保障,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失能或死亡時,能減輕其個人或家庭經濟負擔。此計畫鄉長何禮臺提出後責成社會課進行保險細節規劃,社會課由今年初起不斷請益各保險業者、規劃保險內容、籌編經費等,全方向探討以解決困難,勢必讓所有鄉親都得到幸福感。
新城鄉全鄉鄉民團體傷害保險投保內容~
壹、投保對象: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前1日,已於戶政機關完成設籍登記於新城鄉之鄉民(保險對象人數,隨戶籍變動而變更,目前由戶政機關提供截至110年4月30日以前設籍新城鄉全鄉人口數約20,013人)。
貳、保險金額:
(一)保險對象發生意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新台幣15萬元整,連續昏迷六個月以上者比照死亡理賠。(因保險對象年齡限制之給付依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保險對象發生意外導致失能時,給付保險金額最高新台幣15萬元整(依據主管機關頒佈最新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標準給付)。
參、保險期間:
民國110年8月1日0時起至111年7月31日24時止。
肆、保險範圍:
保險對象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包含天然災害),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其死亡、失能或連續昏迷六個月以上者,依保險契約給付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伍、保險金理賠期限:
保險公司應於機關通報保險金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理賠。
陸、其他:
(一)保險金理賠方式,由保險公司將保險理賠金交受益人領收或匯款至受益人之帳戶。
(二)受益人:
1.意外身故之受益人:依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祖父母之順序領受。
2.意外導致失能之受益人:失能者本人。
(三)保險金之給付:
本保險金之給付,不受本契約被保險人其他保險給付之限制。
(四)保險金之申請:
申請保險金給付時,依保險公司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條款約定,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依約給付保險金。
(五)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或警政機關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時,保險公司應依契約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無息歸還保險公司。
(六)除外責任(原因):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2.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4.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5.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除外責任(期間):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八)時效: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鄉長何禮臺表示,在新城鄉服務逾30年,看過也協助處理過許多鄉親因醫療費用、身體失能、親屬傷亡等突發狀況造成生活困苦,新城鄉公所社會課及原住民事務所也提供鄉民急難救助,為了全面提升鄉親的生活保障,即保障到每一位鄉親更提高補貼的額度,在今年提出了全鄉意外保險的構思,經社會課及公所同仁精心研究後,規劃出「全鄉鄉民團體傷害保險」,感謝新城鄉民代表會所有代表的支持,本案將於8月1號正式實施,屆時新城鄉的每一個家庭每一位鄉親都將提升生活保障,新城鄉將成為最適合居住的幸福城市。(圖東部分社 社長賴榮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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