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走廊》土地僅部分供營業使用 仍可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縣民劉小姐來電詢問,她有1筆都市土地,面積459平方公尺,地上建物為3層方正的樓房,僅1樓作營業使用,23樓均作自用住宅使用,她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面積為多少? 

      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都市土地最多可准300平方公尺。本案劉小姐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計算如下:

     459*2/3=306(平方公尺,因306平方公尺>300平方公尺,所以劉小姐的該筆都市土地,僅300平方公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159平方公尺仍應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9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才提出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起才能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內容尚有疑義或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瀏覽相關訊息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總機03-8226121;玉里分局03-888204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東部社長賴榮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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